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五號
- 上訴人
- 甲 ○ ○
- 上訴人
- 乙 ○ ○
- 上訴人
- 丙 ○ ○
- 上訴人
- 丁 ○ ○
- 上訴人
- 戊 ○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 英 郎律師
- 上訴人
- 癸 ○
- 上訴人
- 壬 ○ ○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庚 ○ ○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子 ○ ○ 住同上
- 上訴人
- 己 ○ ○ 住同上市○○街29號3樓
- 法定代理人
- 丑○○○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 孟 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
按判決之拘束力,僅及於判決之當事人,非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當然不得聲明不服,故上訴人如非第二審終局判決之當事人,即不得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人癸○、壬○○、辛○○○、庚○○、己○○等人(下稱癸○等五人)並非受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及上訴人癸○等五人竟各自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至於原判決雖命上訴人癸○等五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上訴人癸○等五人亦不得對之聲明不服,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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