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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袁靜文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告人
甲○○

            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之效力;且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因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有待法院審認,該訴訟救助之效力固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惟聲明之擴張,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實質上其擴張仍在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範圍之內,則訴訟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擴張後之聲明。查抗告人聲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對相對人核發九十三年度促字第六七0五號支付命令,命相對人給付支付命令附表所示金額本息,經相對人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抗告人聲請新竹地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二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雖提起抗告,仍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八一五號裁定駁回抗告,並已確定,有各該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覆函附卷可憑。抗告人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擴張其聲明,經新竹地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提起上訴,原訴訟救助未經裁定撤銷,依上開說明,該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無再聲請訴訟救助必要,抗告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保護必要,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雖非以此為理由,惟結論並無不符,仍應予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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