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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0號

返還合夥出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芳迎汽車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段2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J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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