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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蘇茂秋蘇達志陳碧玉王仁貴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億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李蘇善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七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其所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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