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0一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八二號),提起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性質上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次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院十八年抗字第二六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前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據提出戶口名簿、財產歸屬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及信義稽徵所函、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函(均影本)等件為釋明,惟審查其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查詢清單,其同戶之女顧天雯名下尚有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二百十四萬四千元之土地,並在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投資七萬三千七百三十元及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元;而聲請人則分別投資中藤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藤顧問公司)一百十三萬元及天遠投資有限公司二萬元,其配偶沈月香及其女顧天雯分別投資七盞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盞燈公司)一百萬元及二百萬元;雖於前開第二審判決後,中藤顧問公司及七盞燈公司同時申請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暫停營業一年,然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已陷於生活之窘境,並缺乏經濟上信用之無資力情事。且其訴訟扶助之申請,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以非無資力為由而駁回,亦有該分會函查結果回覆單可憑,益證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