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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0七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0七號

聲請人
中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泛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一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J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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