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陳國禎、陳重瑜、葉勝利、黃義豐、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上訴人昌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0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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