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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陳國禎陳重瑜葉勝利黃義豐簡清忠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六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昌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門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0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十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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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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