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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

履行契約等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一六號

上訴人
通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訴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一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0九號)後,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提起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變更登記為乙○○,茲據其具狀聲明由乙○○承受訴訟,並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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