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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洪誠
被上訴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坡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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