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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 當事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 訴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恩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洪誠 被 上訴 人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坡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甲○○,應由其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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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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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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