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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甲 ○ ○
上訴人
乙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 文 華律師
被上訴人
千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被上訴人
丙○○○

           2號

      丁 ○ ○

      戊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楊文德」,應更正為「丁○○」。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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