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 聲請人
- 精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羅淑瑋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