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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朱建男顏南全許澍林鄭傑夫蘇清恭

  • 當事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十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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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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