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 當事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聲 請 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A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