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逾期罰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八號上 訴 人 子○○ 壬○○ 申○○ 午○○ 巳○○ 乙○○ 丙○○ 丁○○ 黃維曄 辛○○ 庚○○ 己○○ 戊○○ 卯○○ 寅○○ 丑○○ 辰○○ 劉俐玟(即陳劉麗美) 黃崇峯 癸○○ 未 ○ 甲○○ 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黃世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上訴人有無因被上訴人逾期完工(遲延交付房屋),受相當租金之損害等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為論斷或理由矛盾,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次查兩造間系爭買賣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約定被上訴人逾期完工遲延交屋應按每逾一日以已付房地價款千分之一計付「遲延利息」與上訴人,該條項約定係為確保被上訴人如期履行完工之義務,所稱「遲延利息」屬違約金之性質,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以為該項違約金,並未舉證證明所購房屋係欲供作出租之用,難謂受有未能收取租金之損害,應認此項違約金之約定,乃係作為賠償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逾期完工期間就已繳價金不得為使用收益所受之損失,既為原審所是認。則原判決參酌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於最高利率之規定,以該項違約金按已繳價金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為適當,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上訴人謂應按房屋租金計付該違約金云云,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五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