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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李寶堂童有德
  • 法定代理人
    戊○○、丁○○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乙○○ 丙○○ 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原聲明為:被上訴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乙○○及丙○○應連續二日在聯合報之頭版,各以半版版面三分之一之篇幅為範圍,分別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示聲明。被上訴人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線上公司)應連續十四日在聯合新聞網網站首頁頭條欄,刊登如附件四所示聲明,並應在聯合知識庫網站永久刊登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聲明及在該網站首頁刊登前開聲明連結云云。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於聯合報之頭版,各以半版版面及聯合新聞網網頁,刊登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聲明。於聯合新聞網刊登之聲明之網頁,不得刪除云云。就被上訴人聯合報公司、乙○○及丙○○應於聯合新聞網網頁,刊登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聲明,及被上訴人聯合線上公司應於聯合報之頭版,各以半版版面,刊登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聲明,暨於聯合新聞網刊登之聲明之網頁,不得刪除部分,係屬上訴第三審後所擴張之聲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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