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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蕭亨國陳淑敏葉勝利劉福聲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前段所明文規定,此為專屬管轄。本件依原裁定記載,抗告人係不服原法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依上開說明,自應專屬於本院管轄。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逕為抗告人不利之裁定,自屬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又本件既應由本院管轄,除另為裁定外,不為移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三八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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