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二號
- 抗告人
- 聖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正和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00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以: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台南地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台南地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業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以裁定(誤載為判決)予以駁回(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原法院另以裁定駁回其抗告),並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抗告人於該裁定後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始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既顯無勝訴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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