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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袁靜文黃秀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相對人
上訴人
保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本院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二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及理由欄第六頁倒數第一行所載一千八百九十萬二千七百五十元應更正為一千八百九十萬五千二百五十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黃 秀 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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