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六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而就抗告程序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部分,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並未提出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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