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八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