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業務獎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蕭亨國、陳淑敏、葉勝利、王仁貴、劉靜嫻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聲 請 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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