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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請求給付業務獎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蕭亨國陳淑敏葉勝利王仁貴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八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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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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