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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返還價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
精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田俊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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