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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

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劉靜嫻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調查裁判之,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二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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