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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乙○○○○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乙○○○○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就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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