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簡清忠、鄭玉山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鄭 玉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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