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許朝雄、謝正勝、鄭玉山、吳麗女、袁靜文
- 當事人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二一號聲 請 人 頂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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