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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八號

返還寄託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劉靜嫻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凱君律師

      徐文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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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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