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九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凱君律師
徐文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應更正為新加坡商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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