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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吳麗女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
貿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消防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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