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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陳重瑜鄭玉山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德豐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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