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吳正一、劉福聲、黃義豐、阮富枝、許澍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三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之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郭宏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許 澍 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六 日Q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八…」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