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即、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