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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五號

聲請人
被上訴人
宇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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