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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排除侵害等聲明承受訴訟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劉延村劉福來黃秀得吳謀焰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
即被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即黃明模之
代理人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承受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被上訴人巨益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明模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死亡,由甲○○繼任為法定代理人,甲○○並為黃明模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承受並續行訴訟,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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