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 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京樺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載: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載: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Q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