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上訴人
京樺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本院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原載: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應更正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三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