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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陳淑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上訴人
世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查上訴乃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判決,所行之救濟制度。如下級法院所為之判決並非不利於己,自不得對之提起上訴。本件兩造間之訴訟,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係為上訴人乙○○有利之判決,上訴人乙○○竟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至上訴人甲○○並非原審受判決之當事人,其提起上訴,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淑 敏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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