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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朱建男顏南全沈方維葉勝利袁靜文
  • 法定代理人
    丙○○、甲○○、乙○○

  • 上訴人
    和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亞聯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六號上 訴 人 和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上訴 人 亞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蓮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九三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另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三萬一千七百六十八元計算之營業損害部分(該部分業經本院前審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確定,已不在原法院被上訴人聲明及審理之範圍內),依上說明,該擴張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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