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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袁靜文黃秀得

  • 當事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五六號再 審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再 審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本院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九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部分,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  月  三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黃 秀 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  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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