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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返還借款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李寶堂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再抗告人
甲○○
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中工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五二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惟執行法院拍賣之公告,祇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即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雖載,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字樣,然同一拍賣公告,未便以當地之有無公報或新聞紙,而異其效力之發生要件,自應解為訓示規定,不能以其未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或未依習慣方法公告,即認拍賣為無效。是將拍賣公告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雖為債權人應為之行為,然係訓示規定,如有違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得在該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請或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然於未經撤銷前非當然無效。經查系爭標的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進行第一次拍賣,債權人即再抗告人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收受台中地院應將拍賣公告登載新聞紙之通知後,雖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但台中地院仍按時進行拍賣程序,由相對人以最高價得標,並已繳納價金完畢,有台中地院執行案卷可稽。依上揭說明,登載新聞紙僅係訓示規定,在上開拍賣程序進行前,既未經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聲明異議,則於拍賣程序終結後,再就該部分程序為聲明異議,即有未合。嗣台中地院逕以九十六年九月十日中院彥民執執洋字第二二三一五號函通知相對人,表明本件因再抗告人未將拍賣公告登載於新聞紙,違反強制執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拍賣程序應屬無效,並令相對人於同年月二十日領回繳交之價款等語,相對人因而對之聲明異議,詎台中地院竟以裁定予以駁回,自有未洽。原法院因而將台中地院駁回相對人聲明異議之裁定廢棄,發回台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論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H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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