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84 條規定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登報改為必要時才做。
Q · 法拍屋的拍賣公告要去哪裡看?登報還是上網?
全上法院網站,登報改成必要時才做
依強制執行法第 84 條第二項,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這是 2018 年修法後的強制管道;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改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做。同條第一項另要求公告須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這個實體張貼的義務並未被網路公告取代。
2018 年以前,法拍公告要不要登報紙,取決於「當地有沒有公報或新聞紙」和「不動產價值高不高」。修法之後,規則變了:所有法拍公告一律上法院網站,紙本登報變成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才做。這個改變看起來只是技術性的「紙本轉數位」,但它真正翻轉的是資訊取得的門檻。以前你要知道哪裡有法拍屋,得跑法院看公告欄或買報紙翻分類廣告。現在你坐在家裡打開司法院網站就能看到全台灣的法拍資訊。資訊的民主化,直接改變了法拍市場的競爭格局:買家更多,底價更貼近市價,債務人的房子不再容易被賤賣。
強制執行法第 84 條規範不動產拍賣公告的揭示方式,採實體揭示與網路公告雙軌制:拍賣公告應同時揭示於執行法院、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則於法院認為必要時為之。
司法院的「司法拍賣公告」系統。可依縣市、法院、不動產類型搜尋,每筆公告含底價、保證金、拍賣日期與不動產現況等完整資訊;設定搜尋條件後可定期回看,因為新案隨時上架。
不一定。2018 年修法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改為法院認為必要時才做,不再強制。但法院網站公告是強制的,法院公告欄與不動產所在地公所公告欄的實體揭示也是強制場所。
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可依縣市、法院、不動產類型搜尋,含底價、保證金、拍賣日期與現況。
規範不動產拍賣公告的揭示方式,採實體張貼(法院+公所)與法院網站公告雙軌制。
執行法院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外加法院網站,三者並行。
指司法院統一的司法拍賣公告系統,2018 年修法後成為強制公告管道。
上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篩選區域 → 下載公告 → 核對占用、點交、特殊情事三欄 → 到公所看實體公告。
占有使用情形、是否點交、特殊情事三欄最關鍵,決定得標後的處理成本。
公告期間至執行法院閱覽查封筆錄,並比對公所實體公告是否有補充資訊。
公告方式或內容有瑕疵屬程序瑕疵,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修法前可能只登地方報或公所欄;修法後強制上法院網站,登報改為法院裁量,實體張貼維持。
兩者都是。法院網站公告與法院、公所實體揭示皆為強制,登報才是裁量。
| 項目 | 2018修法前 | 2018修法後 |
|---|---|---|
| 登報義務 | 原則須登載公報或新聞紙 | 法院認為必要時才登載 |
| 網路公告 | 無強制規定 | 強制公告於法院網站 |
| 依地方習慣公告 | 得依當地習慣公告 | 刪除此規定 |
| 實體張貼 | 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 | 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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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文字修正為「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該不動產所在地;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亦應登載;如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
一、以法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 二、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刪除。 三、原條文第二項「拍賣公告,如當地有公報或新聞紙者,並應登載,但不動產價值過低者,得不予登載。」文字修正為「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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