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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4 條(公告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2. 拍賣公告,應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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