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五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星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