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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職權裁定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福聲阮富枝高孟焄劉靜嫻童有德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號

上訴人
乾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台北縣林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甲○○、丙○○為上訴人乾鐘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該法定承受訴訟人如不為承受之聲明時,法院亦得依職權命其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乾鐘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熊錦增已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死亡,該公司尚餘董事甲○○、丙○○二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

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茲因上訴人公司迄未選任新董事長,自應由該公司其餘董事甲○○、丙○○為其法定代理人。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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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童 有 德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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