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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

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吳謀焰許正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

上訴人
呂信煉即福德祀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律師
被上訴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再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再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送達。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許 正 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三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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