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陳國禎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二號上 訴 人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勞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九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上訴人於原判決駁回其此部分之訴而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竟於上訴狀內將利息部分,變更為自同年月二十二日起算,其中之該二十二日及同年月二十三日計兩日部分之利息請求,顯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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