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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

國家賠償上訴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林大洋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上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抗告。本件抗告人就上開抗告事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二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抗告人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上訴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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