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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鎮江月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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