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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

返還訂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許澍林童有德劉靜嫻阮富枝張宗權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盈耀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暘鎧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張 宗 權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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