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陳淑敏、黃義豐
- 被上訴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億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德星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五 日R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