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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許朝雄陳淑敏鄭玉山黃義豐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家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首揭法條預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八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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