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坤概即大比輕架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 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建上字第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送達其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事務所設於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二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