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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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