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葉勝利
- 當事人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A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