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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葉勝利

  • 當事人
    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簡聲字第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木川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簡上字第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六  月  二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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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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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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